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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作者:学工组 日期:2015-11-11 00:00 点击数:

(二十五)职业中介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享受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1)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2)求职创业补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从2014年起,将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扩大到残疾毕业生,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不重复享受。从2015年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补贴: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努力促进2009年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川教〔2009120)文件规定,四川省级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400万元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通讯费、应聘或考试报名费、车船费、住宿费等的补贴。四川省各高校从2009年起根据毕业生规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5-10万元,重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通讯、应聘及车船、住宿费等的补贴,以及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能力培训及素质培养、拓展等。从2014年起,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资金从400万元提升到800万元。 

(二十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的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10)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文件规定,四川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2年内对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1)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